南京劳务派遣制在一定程度上仍有存在的必要性不宜“一棒子打死”。
南京劳务派遣制作用发挥得好有助于解决更多群众的就业问题为实现共同富裕贡献力量。应当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国有企事业单位编制改革,探索在有条件的领域、南京附近单位全员取消传统编制试行新型管理体制。既不将人束缚在编制内又能一视同仁对待所有员工。
对确有必要使用劳务派遣制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在临时性、南京附近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的原则在确需、南京附近必要的条件下开展杜绝肆意扩大范围严格限制劳务派遣制员工比例。坚决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发放福利待遇尽可能实现人尽其用让派遣制员工在岗位上感受到平等与尊重从而激发自身劳动潜能实现更大人生价值。此外应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加强规范管理避免“皮包公司”化提高行业准入门槛。督促其肩负起派遣制员工“娘家人”的责任。(。
2022年11月11日起,我市集中开展劳务派遣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南京附近关停、南京附近清理有照无证、南京附近无照无证经营行为,发现一个、南京附近清理一个。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共排查各类无证经营劳务派遣机构543家,发出整改指令书111份,清理关停441家,拆除不规范广告和招工信息58家。 人社部门将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若发现劳务派遣机构存在下列违法行为的,将坚决予以查处、南京附近依法追究主体责任: 1、南京附近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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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从事:禅城劳务派遣 三水劳务派遣 高明劳务派遣 南海劳务派遣 顺德劳务派遣 里水劳务派遣 狮山劳务派遣 丹灶劳务派遣 平洲劳务派遣 大良劳务派遣 大沥劳务派遣 陈村劳务派遣 容桂劳务派遣 龙江劳务派遣 容桂劳务派遣 杏坛劳务派遣 均安劳务派遣 社会工派遣、临时工外送、劳务外包、农民工输出等人力资源服务。以人为本互利双赢。业从事,普工临时工,人才输送,短期工租赁,暑假工寒假工,代理招聘,劳务输出,各类人才派遣服务。现有员工1500余人,为企业提供各岗位员工操作灵活,服务过的有纸品、电子厂、玩具、塑胶、饰品、鞋业、五金厂各类行业,长期向, 珠海 江门 韶关 清远 广州 中山 深圳、东莞、惠州、珠三角地区大批量输送劳务工,深受用人单位的一致好评。
南京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关系中劳动者的责任主体
从前文分析,南京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关系中,因用工单位购买的合同标的分别是劳动力和劳务,那么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就有所不同,而管理主体的不同在法律关系上就直接体现为对劳动者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因此,在区分南京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关系时,确定对劳动者责任主体的前提就是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
首先,对劳动者管理的实际控制权是确定责任的前提。
在南京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虽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岗位管理、薪酬待遇管理、考核奖惩等,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而实质扩大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权。而派遣单位则只承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薪酬、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责任义务,并不参与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控制。在劳务外包中,用工单位不仅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且也不参与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而外包单位对劳动者不仅负有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而且还须承担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责任。因此,区分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明显标志是对劳动及生产过程的管理控制权主体不同。
其次,在管理权的基础上确定责任主体。
沿着无管理则无责的思路来确定南京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关系中对劳动者责任体相对比较清晰。在南京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建立在管理权之上,谁管理谁负责,用工单位自然要为劳动者负责,因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劳务派遣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控制理论,因为其不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因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南京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南京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而根据国资委制订的国企会计准则,只有正式工的工资计入工资总额,而临时工的工资计入营业费用,在国资委的管控之外。而且,国企正式工的收入常年高于社会平均水平,而临时工的工资则低得多。由此大量雇佣临时工不仅能帮国企降低用工成本和经济效益,还能帮国企扩大工资总额,巩固既得利益。
上世纪80年代初期,城市劳动力市场对农村放开。城乡迁移的浪潮推动了南京劳务派遣的发展。虽然绝大多数农民工是自发或者在自己亲朋好友的帮助下迁徙到城市工作的,但有的农民工在迁徙过程中得到了当地劳务派遣机构的帮助。
这些机构的组织主体是县和乡镇政府及其附属机构。地方政府也会协助将农民组成建筑包工队或者保姆队,对外承揽服务。这类实践在今天仍然存在,特别是在一些偏远落后地区。
在前年结束的脱贫攻坚站中,政府对外输出劳动力来帮助群众脱贫是重要的做法。外资进入中国也助推了劳务派遣的发展。对于早期进入中国的外商驻华代表处和外资公司而言,他们对中国知之甚少,招工不便。
同时,政府意图通过控制用工来监管这些外国机构。我国早的一家专业派遣机构——1979年成立的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公司(FESCO)——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这类外资人力服务公司至今是中国劳务派遣市场上的一霸。
之后虽然外资机构有了招工权,但是使用派遣工的做法长期维持下来。外资企业使用派遣工的另一个原因是:一些跨国企业总部对于其中国分公司的人员数有控制,使用派遣工可以绕过这种控制增加员工。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也推动了劳务派遣的狂涌。
例如,在上世纪80年代的东莞,为了满足蓬勃发展的出口加工业的需求,当地政府不仅自己成立劳动中介为企业输送人力,也鼓励私人中介的发展。同一时间的温州也见证了私人中介的崛起,为繁荣发展的私企提供人力。这些中介早靠向求职者收钱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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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采访的外卖员也表示公司并没有发放高温津贴。北京市朝阳区弘善家园小区楼下,园林施工人员、南京空调维修师傅都表示不知道有高温津贴:“谁给我发?”面对高温作业中暑后公司有何补偿,不少受访者纷纷摇头,并表示“要好好照顾自己”。劳务派遣员工也应同享“清凉权益”高温天气下,户外作业容易引发中暑,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保障生产,确保劳动者平安度夏?挥汗如雨的劳动者应该享有哪些法定权益?中工网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律师,律师们均指出:用人单位应该依法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椿晖律师告诉中工网记者,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南京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同时,还要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并将其送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袁椿晖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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